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 系统集成相关资质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规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机构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的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评审规范。 1.2 适用范围 &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规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机构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的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评审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活动。
1.3 参考文件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发布)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 部规[2000]821号文发布)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信部规[2001]113号文发布)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文发布)
(5)《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 号文)
(6)《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
(7) ISO/IEC17020:1998《各类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准则》
2 工作程序
2.1 受理申请
2.1.1评审机构受理资质评审的申请时,应确认申请方符合下列条件:
2.1.1.1 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组织应满足信息产业部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组织应满足信息产业部信部信[2002]5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2.1.1.2 申请方已对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条件,确定了申请的相应资质类别和等级。
2.1.2评审机构应要求申请方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a) 向评审机构提交的申请书一份
b) 申报文件一份
c) 申报文件的附件一份(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1.3评审机构确认申请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并属于资质评审机构评审范围后,接受申请。
2.2 组织评审组
2.2.1评审组的组建
评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任命评审组长,并指定评审组成员。
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本科以上电子、通信、计算机等理工科相关专业学历,或本科以上非以上专业学历,但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b) 必须经过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培训。
必要时,评审组可聘请技术专家参加。
技术专家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在软件/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监理或相关行业具有较丰富的管理或技术经历;
b) 愿意遵守资质评审机构的各项规定,包括保密规定;
c) 忠诚、诚实,并愿意真实地向资质评审机构报告与受评审方的任何联系。
技术专家在第一次参加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时,应进行入门培训,包括资质评审的有关要求培训。
评审员、评审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专家的培训内容应包括:
a ) 信息产业部资质评审工作文件要求;
b ) 资质评审背景、基本概念及意义;
c ) 资质评审工作流程;
d ) 资质评审等级评定条件实施要求;
评审员另外需单独增加的培训内容为:
e)资质评审要求与评审技能;
f ) 财务方面的基本知识。
2.2.2职责
2.2.2.1 评审员职责:
a)遵守相应的评审要求;
b)传达和阐明评审要求;
c)独立完成分工范围内的现场评审任务、收集证据,进行评审组内部交流,对受评审方与资质等级条件要求的符合性以及有效性作出评价;
d)报告评审结果;
e)验证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f)收存和保护与评审有关的文件,按要求提交这些文件;确保这些文件的机密性;谨慎处理特殊的信息;
g)配合并支持评审组长的工作;
h)按照评审组组长的安排进行文件评审;
2.2.2.2 评审组长除具有评审员的职责外, 还应有以下职责:
a)全权负责各阶段的工作;
b)合理规定评审要求及所需人员资格,协助选择评审组的其他成员;
c)编制评审计划;
d)代表评审组同受评审方的管理者沟通;
e)有权对评审工作的开展和评审观察结果作最后决定;
g)提交评审报告。
2.2.2.3技术专家的职责是根据评审组长的要求,为评审组的评审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评审意见应由评审组正式成员提出)。
2.3 文件评审
评审组组长负责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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