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认证考试
摘要: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二)具备有经验的软件和系统集成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业务骨干(不少于5人);(三)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等硬件设施;(四)必须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开发、设计及相关的经营活动。(五)应按ISO/IEC导则39《验收检查机构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有经验的软件和系统集成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业务骨干(不少于5人);
(三)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等硬件设施;
(四)必须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开发、设计及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应按ISO/IEC导则39《验收检查机构的基本要求》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认证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配备熟悉资质评审程序及方法的技术审核人员,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以确保各类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能够持续满足资质认证工作发展要求。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资质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申诉、投诉及争议处理制度,并保存完整的受理、调查处理记录。
第三章 认证机构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资格能力证明和质量管理手册等文件;申请从事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自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资格能力证明和质量管理手册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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