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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作者:wx628aff48c1ccb2024-08-17 0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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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的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便利我市人才就业执业,鼓励创新创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附件)所列61项职业资格的,在我市可视同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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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的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便利我市人才就业执业,鼓励创新创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附件)所列61项职业资格的,在我市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不需办理确认手续或换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人才引进、人才评定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的职业资格申报,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我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岗位空缺情况,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二、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省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以上职称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镇区人社、组织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我市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附件:中山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2日

中山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61项)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33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对应职称层级

文件依据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III级:工程师

II级:助理工程师                                       

I级:技术员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4号)

4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高级操纵员:助理工程师

操纵员:技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6

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7

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8

房地产估价师

经济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9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2018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0

注册城乡规划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2014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2014年以后取得):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1

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2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工〔2000〕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3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4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5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6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7

注册化工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8

注册电气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19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0

注册环保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1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2

注册冶金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3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8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4

注册机械工程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8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5

注册验船师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26

拍卖师

助理经济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27

医生资格

医师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8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74号)

29

注册设备监理师

工程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30

注册计量师

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31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8年取得):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2015年及以前取得):助理工程师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

《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32

执业药师

主管药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3

注册测绘师

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8项)

34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经济师或工程师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35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36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高级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37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高级社会工作师:高级职称

社会工作师:中级职称

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职称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

38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资格:会计师

初级资格:助理会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39

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2016年及以前取得):经济师

资产评估师(2016年以后取得):经济师(聘用时需要满足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40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资格:经济师

初级资格:助理经济师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41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经济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4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工程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43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44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4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4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助理工程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水协〔2009〕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47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资格:审计师

初级资格:助理审计师或审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48

税务师

经济师(聘用时需要满足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49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 统计师

初级:助理统计师或统计员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50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中级资格:经济师

初级资格:助理经济师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51

翻译专业资格

中级资格:二级口译、二级笔译

初级资格:三级口译、三级笔译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三、其他资格(10项)

注: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52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 号)

53

企业法律顾问

经济师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人发〔1997〕26号)

54

国际商务

中级:经济师

初级:助理经济师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2〕70号

55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广告师:经济师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 号)

56

价格鉴证师

经济师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 号)

57

招标师

经济师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17〕63号)

58

物业管理师

经济师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59

管理咨询师

经济师或会计师

《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 号)

60

棉花质量检验师

工程师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61

矿业权评估师

矿业权评估师:经济师

助理矿业评权估师:助理经济师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65号

说明:此表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省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以上职称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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