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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十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管理权力:(一)组织项目实施队伍;(二)组织制订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方案,协调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实施相关的人力、设备等资源;(三)协调系统集成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
第十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管理权力:
(一) 组织项目实施队伍;
(二) 组织制订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方案,协调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实施相关的人力、设备等资源;
(三) 协调系统集成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
(四) 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按其资质条件可分别承担下列相应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一) 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在高级项目经理的指导下可承担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的系统集成项目。
(二) 高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5000万以下(含5000万)的系统集成项目。
(三) 资深项目经理可承担各种规模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四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经由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的统一培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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